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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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變更或新增航空器,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並於核准籌辦期間內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 2.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航空器所停駐之場所有變更時,應取得提供者之同意書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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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2 條條文
-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3 條條文
-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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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