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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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及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明定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其中所稱使用費及服務費,例如降落費、停留費、候機室設備服務費、輸油設備使用費等。
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及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明定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其中所稱使用費及服務費,例如降落費、停留費、候機室設備服務費、輸油設備使用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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