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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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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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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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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及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明定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其中所稱使用費及服務費,例如降落費、停留費、候機室設備服務費、輸油設備使用費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80112 制定)

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及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明定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其中所稱使用費及服務費,例如降落費、停留費、候機室設備服務費、輸油設備使用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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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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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3 條規定:「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