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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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