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14

快速跳轉
  1. 1.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 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前條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
  2. 2.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您的問題。

立法沿革 2

(0980112 制定)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   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回饋作業。   二、前條噪音防制費,應作為機場附近航空噪音防制工作之用。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較易掌握民情,且為簡化行政作業,爰訂定第一項有關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直接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回饋作業及噪音防制之用。   二、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機場公司應提撥回饋金之比率,俾使機場公司有所遵循。   三、第三項明定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授權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030114 修正)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   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前條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機場公司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回饋作業,惟因第三項僅授權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辦法,並未對於「機場附近」之認定標準,及回饋金是否得以現金發放規範均未明確,致申請手續繁多,驗收時間冗長,造成民怨,難符合民眾實際需要,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鑑於對噪音防制費之申請手續繁多,驗收時間冗長,造成民怨,難符合民眾實際需要,爰修正為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防制工作並得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以符合噪音區居民之實際需求。   三、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第一項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0980112 制定)

一、考量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較易掌握民情,且為簡化行政作業,爰訂定第一項有關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直接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回饋作業及噪音防制之用。   二、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機場公司應提撥回饋金之比率,俾使機場公司有所遵循。   三、第三項明定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授權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030114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機場公司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回饋作業,惟因第三項僅授權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辦法,並未對於「機場附近」之認定標準,及回饋金是否得以現金發放規範均未明確,致申請手續繁多,驗收時間冗長,造成民怨,難符合民眾實際需要,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鑑於對噪音防制費之申請手續繁多,驗收時間冗長,造成民怨,難符合民眾實際需要,爰修正為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防制工作並得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以符合噪音區居民之實際需求。   三、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第一項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4 條規定:「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 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