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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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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場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2. 2.前項處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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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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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機場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處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無效。

立法理由一、為使機場公司成立後,依本條例取得之自有土地,能確依計畫使用,並維持營運之必要,爰明定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處分無效。   二、有關限制處分之標的範圍,及囑託地政機關於登記簿適當欄位予以註記等事項,另於施行細則定之。

(0980112 制定)

一、為使機場公司成立後,依本條例取得之自有土地,能確依計畫使用,並維持營運之必要,爰明定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處分無效。   二、有關限制處分之標的範圍,及囑託地政機關於登記簿適當欄位予以註記等事項,另於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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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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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20 條規定:「機場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