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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場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2. 前項處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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