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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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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場公司依第十三條規定收取之使用費、服務費及依第十五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準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免徵營業稅及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2. 2.機場公司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直接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區域及供公共使用之機場專用區土地,免納地價稅。民航局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機場公司於機場專用區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免納地價稅。
  3. 3.機場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作價投資取得或自行於機場專用區興建之建築物,除提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者外,免納房屋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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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機場公司依第十三條規定收取之使用費、服務費及依第十五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準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免徵營業稅及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機場公司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直接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區域及供公共使用之機場專用區土地,免納地價稅。民航局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機場公司於機場專用區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免納地價稅。   機場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作價投資取得或自行於機場專用區興建之建築物,除提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者外,免納房屋稅。

立法理由一、目前桃園國際機場收取之使用費、服務費及機場服務費,均無須繳納營業稅,爰於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成立後,可準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二、目前桃園國際機場提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及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未課徵地價稅,爰於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成立後,亦免納地價稅。又為維持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並明定民航局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交予機場公司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免納地價稅。   三、參考桃園國際機場現行作法,訂定第三項,除提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之建築物需繳房屋稅外,其餘免納房屋稅。   四、桃園國際機場現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經營管理,因該站屬行政機關性質,故僅繳納租金、權利金之營業稅,及部分地價稅及房屋稅外,未來國營機場公司則應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整體而言,係增加政府稅收。

(0980112 制定)

一、目前桃園國際機場收取之使用費、服務費及機場服務費,均無須繳納營業稅,爰於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成立後,可準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二、目前桃園國際機場提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及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未課徵地價稅,爰於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成立後,亦免納地價稅。又為維持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並明定民航局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交予機場公司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免納地價稅。   三、參考桃園國際機場現行作法,訂定第三項,除提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之建築物需繳房屋稅外,其餘免納房屋稅。   四、桃園國際機場現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經營管理,因該站屬行政機關性質,故僅繳納租金、權利金之營業稅,及部分地價稅及房屋稅外,未來國營機場公司則應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整體而言,係增加政府稅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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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21 條規定:「機場公司依第十三條規定收取之使用費、服務費及依第十五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準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