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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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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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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