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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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臺灣地區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貨運業務,始得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
- 2.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許可及登記或報備。
- 3.前二項申請程序、委託總代理申請程序、許可證費、公司名稱及代碼之報核程序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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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條文
-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條文
-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1 條條文
-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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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