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項商業服務設施,包括機場專用區內之停車場、航廈內之免稅商店、餐飲賣店、一般商店、商業廣告、自動販賣機、花藝店、保險櫃檯、電信服務及其他具商業性質之服務提供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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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述的商業服務設施包括機場專用區內的停車場、航廈內的免稅商店、餐飲賣店、一般商店、商業廣告、自動販賣機、花藝店、保險櫃檯、電信服務等。這些設施的設置與管理,應受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的規範。例如,原告申請在航站航廈設置小客車租車專櫃,被告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實施要點,以及民用航空機場甲種小客車租賃業管理實施要點等相關法規進行審核及處分,符合法規的規定,並無違法情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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