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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與營運管理涉及飛航服務作業及設施事項,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機場公司雙方以書面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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