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接受機場公司提撥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辦理回饋作業及噪音防制工作時,應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由各該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