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接受機場公司提撥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辦理回饋作業及噪音防制工作時,應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由各該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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