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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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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測人員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時,準用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遇有舞弊行為或違反試場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成績並不予及格。
  2. 2.參測人員對公布之測驗試題答案有疑義者,應於該次評量測驗全部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並檢附佐證資料,前揭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同一道試題以申請一次為限。試題疑義之處理程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3. 3.參測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成績公布之次日起十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逾前揭受理期限者,不予受理;申請作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申請成績複查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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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對於導遊人員執業證的遺失或毀損,需提出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的相關法規,應對此進行審查,並符合規定後才能進行補發或換發。例如,如果一名導遊人員的執業證遺失,則需提供書面敘明遺失原因,並依法規程序申請補發。

  • 準用名詞
  • 試場規則法規
  • 經查名詞
  • 撤銷名詞
  • 佐證名詞
  • 名詞
  • 前揭名詞
  • 複查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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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參測人員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時,準用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遇有舞弊行為或違反試場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