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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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對於導遊人員執業證的遺失或毀損,需提出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的相關法規,應對此進行審查,並符合規定後才能進行補發或換發。例如,如果一名導遊人員的執業證遺失,則需提供書面敘明遺失原因,並依法規程序申請補發。
- 準用名詞
- 試場規則法規
- 經查名詞
- 撤銷名詞
- 佐證名詞
- 逾名詞
- 前揭名詞
- 複查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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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