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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測人員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時,準用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遇有舞弊行為或違反試場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成績並不予及格。
  2. 參測人員對公布之測驗試題答案有疑義者,應於該次評量測驗全部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並檢附佐證資料,逾前揭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同一道試題以申請一次為限。試題疑義之處理程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3. 參測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成績公布之次日起十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逾前揭受理期限者,不予受理;申請作業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申請成績複查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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