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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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9條,導遊人員的執業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需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的團體申請換發。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導遊人員在執業期間持續符合相關資格和標準。具體規定可參考該法規本身以及交通部觀光局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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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