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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2.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3. 前項評量英、日語以外科目之及格人數未達其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者,以其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各科目平均成績滿五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不受前項滿六十分及格之限制。
  4.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口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5. 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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