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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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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2. 2.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3. 3.前項評量英、日語以外科目之及格人數未達其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者,以其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各科目平均成績滿五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不受前項滿六十分及格之限制。
  4. 4.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口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5. 5.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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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9條,導遊人員的執業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需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的團體申請換發。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導遊人員在執業期間持續符合相關資格和標準。具體規定可參考該法規本身以及交通部觀光局相關文件。

相關函釋 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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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