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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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遊樂設施顯明處,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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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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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