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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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之左列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遊樂船舶及未具船型之浮具。 三、其他經觀光主管機關認為安全上有必要實施檢查之遊樂設施。 前項遊樂設施,未經依法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觀光主管機關備查前,不得設置。 第一項遊樂設施各依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船舶法令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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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船舶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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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