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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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人在風景特定區以外其他觀光地區申請興建遊樂設施時,應將有關遊樂設施之構造、使用、管理、維護等安全資料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核准,並將相關資料備案觀光主管機關。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遊樂設施的安全性,並讓相關機關能夠監督和管理遊樂設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觀光發展法 - 國家公園法 -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範例: 依照上述法規,申請人在風景特定區以外的觀光地區申請興建遊樂設施時,必須提供構造、使用、管理、維護等安全資料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核准。例如,某遊樂園經營者計劃在特定觀光地區以外的地方興建新的遊樂設施,便應按照法規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資料進行核准。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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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