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2. 持有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3. 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