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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 3 條

  1. 1.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由航空公司依下列費率隨機票代收: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每人新臺幣五百元。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九月一日起,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2. 2.持用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3. 3.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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