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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經解散或廢止公司登記,其籌設准失其效力。
  2.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於籌設中轉讓他人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核准: 一、轉讓申請書。 二、有關契約書副本。 三、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四、受讓人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
  3.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因公司合併,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計畫及財務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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