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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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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經解散或廢止公司登記,其籌設准失其效力。
  2. 2.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於籌設中轉讓他人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核准: 一、轉讓申請書。 二、有關契約書副本。 三、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四、受讓人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
  3. 3.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因公司合併,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計畫及財務計畫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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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廢止名詞
  • 名詞
  • 存續公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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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經解散或廢止公司登記,其籌設核准失其效力。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於籌設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