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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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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籌設完成後,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始得營業: 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申請者應備具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等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及專用標識。參考資料來源為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了取得營業執照的程序以及相關文件的提交要求。例如,一個符合標準的範例是,一家觀光旅館業者提交了完整的申請文件,經過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和衛生等部門的檢查後,順利取得了營業執照。

相關函釋 1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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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籌設完成後,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