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籌設完成後,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始得營業: 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對於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申請者應備具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等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及專用標識。參考資料來源為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了取得營業執照的程序以及相關文件的提交要求。例如,一個符合標準的範例是,一家觀光旅館業者提交了完整的申請文件,經過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和衛生等部門的檢查後,順利取得了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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