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籌設完成後,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始得營業: 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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