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建築物之增建、改建及修建,準用關於籌設之規定辦理。但免附送公司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4條,對於觀光旅館建築物的增建、改建以及修建,應當遵守有關籌設的規定,但無需提交公司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例如,如果一家觀光旅館希望進行建築物的增建工作,根據此規則,應該遵守相關的籌設規定,但可以免除提交公司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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