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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與其他用途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用基地之觀光旅館,於營業後,如需將同幢其他用途部分變更為觀光旅館使用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營業計畫書。 二、財務計畫書。 三、申請變更為觀光旅館使用部分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四、建築設計圖說。 五、設備說明書。
  2. 前項觀光旅館於變更部分竣工後,應備具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文件影本及竣工圖,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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