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觀光旅館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用途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交通部核准。
- 交通部為前項核准後,應通知有關機關逕依各該管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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