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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旅館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用途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交通部准。
  2. 交通部為前項核准後,應通知有關機關逕依各該管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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