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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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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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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地址及
代表人
有變更時,應自公司
主管機關
核
准
變更登記
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送請交通部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或董事會議事錄。
觀光旅館業所屬觀光旅館之名稱變更時,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適用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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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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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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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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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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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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