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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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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地址及代表人有變更時,應自公司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送請交通部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或董事會議事錄。
  2. 2.觀光旅館業所屬觀光旅館之名稱變更時,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適用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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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地址及代表人有變更時,應自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