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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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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0條,旅館業者有義務妥善保管旅客寄存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並且必須在旅客要求時提供收據。如果因旅館業者的疏忽導致這些物品損壞或遺失,則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相關的案例為: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779號判決,旅館因未妥善保管旅客寄存的貴重物品造成遺失,被判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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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