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0條,旅館業者有義務妥善保管旅客寄存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並且必須在旅客要求時提供收據。如果因旅館業者的疏忽導致這些物品損壞或遺失,則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相關的案例為: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779號判決,旅館因未妥善保管旅客寄存的貴重物品造成遺失,被判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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