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知有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知悉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已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觀光旅館業知有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知悉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已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應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則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這項規則旨在確保遺留物品的妥善保管和歸還給所有人,以維護旅客的權益。 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相關的裁決書或判決書。在搜尋最新資料時,需要關注最近的案例,以了解當前的執行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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