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觀光旅館業知有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知悉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已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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