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 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 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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