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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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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該條規定了觀光旅館業在遇到特定情形時應當採取的必要處理或報請警察機關處理的程序。根據一般法律解釋,觀光旅館業在發現旅客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攜帶危險物品、施用毒品或其他犯罪嫌疑時,應當立即採取行動或報案處理。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本身,具體的案例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司法裁決或警察處理事件的檔案。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公眾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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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