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有其他犯罪嫌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