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之一部或全部。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9條,觀光旅館業在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的一部或全部。這是為了防止觀光旅館業在招攬業務時使用不當手段。例如,如果一家觀光旅館業在開業前或開業後透過保證支付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建築物或設備,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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