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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觀光旅館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市政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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