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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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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市政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0條,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分報交通部觀光局及該管直轄市政府。另外,也應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提供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這些資料的提交是為了監督觀光旅館業的營業狀況以及財務狀況,以確保合法經營和遵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範例: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0條的要求,某觀光旅館在每個月的二十日前提交了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等相關資料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在地的市政府。同時,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該觀光旅館也在要求的時間內提供了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这些舉例說明了該法條的具體遵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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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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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市政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