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市政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