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市政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0條,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分報交通部觀光局及該管直轄市政府。另外,也應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提供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這些資料的提交是為了監督觀光旅館業的營業狀況以及財務狀況,以確保合法經營和遵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範例: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0條的要求,某觀光旅館在每個月的二十日前提交了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等相關資料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在地的市政府。同時,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該觀光旅館也在要求的時間內提供了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这些舉例說明了該法條的具體遵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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