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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旅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2.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之發給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3. 前二項委辦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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