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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1. 依本規則申請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
  2. 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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