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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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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規則申請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
  2. 2.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條,非經核准的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的名稱或專用標識。此條規則的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讓消費者能夠清楚地識別出合法經營的旅館。根據法規的附表,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的專用標識都應該經過編號列管,以確保其合法性。 範例:某旅館因未依法規申請核准,卻使用了國際觀光旅館的名稱以及專用標識,違反了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因此,該旅館被裁罰並禁止其營業。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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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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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