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條,非經核准的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的名稱或專用標識。此條規則的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讓消費者能夠清楚地識別出合法經營的旅館。根據法規的附表,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的專用標識都應該經過編號列管,以確保其合法性。 範例:某旅館因未依法規申請核准,卻使用了國際觀光旅館的名稱以及專用標識,違反了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因此,該旅館被裁罰並禁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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