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出租他人經營,其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如有違反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責任。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5條,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客房全部或部分出租給其他人經營,若有出租部分設施給他人經營,被租用的人或其雇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的規定。觀光旅館業如有違反時,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條規則的內容可以從「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中找到。根據相關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是指對觀光旅館業的營運和管理做出具髷性規定的文件。其中,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5條禁止觀光旅館業將客房或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經營,並強調了觀光旅館業的責任。这樣的舉例可以在最新的觀光旅館業相關案例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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