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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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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交通部備查。
  2. 2.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事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申請。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交通部申報復業。
  3. 3.觀光旅館業因故結束營業或其觀光旅館建築物主體滅失者,應於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註銷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一、原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專用標識及等級區分標識。 二、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4. 4.前項申請註銷未於期限內辦理者,交通部得逕將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專用標識及等級區分標識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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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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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註銷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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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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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交通部備查。前項申請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