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交通部備查。
  2. 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事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申請。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交通部申報復業。
  3. 觀光旅館業因故結束營業或其觀光旅館建築物主體滅失者,應於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註銷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一、原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專用標識及等級區分標識。 二、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4. 前項申請註銷未於期限內辦理者,交通部得逕將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專用標識及等級區分標識予以註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