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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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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部於受理觀光旅館業申請籌設案件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但情形特殊需延展審查期間者,其延展以五十日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2. 2.前項審查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所定之審查期間。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補正完備者,應駁回其申請。
  3. 3.申請人於前項補正期間屆滿前,得敘明理由申請延展或撤回案件,屆期未申請延展、撤回或理由不充分者,交通部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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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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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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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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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交通部於受理觀光旅館業申請籌設案件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但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