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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縣(市)政府。
  2.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執行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之規劃限制事項,由交通部委任管理機關辦理;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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