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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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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 二、施用毒品。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旅館業營業者知悉旅客有特定情形時,應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進行必要之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有旅客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在旅館內施用毒品,出現自殺跡象或死亡,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行為具有公共危險之虞或涉嫌其他犯罪等情況,旅館業營業者皆應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或進行必要之處理。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出最新的相關裁決或判決書,例如在案例中提到的流氓行為,這些都是違反公共秩序和危害他人安全的情況,需要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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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