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 二、施用毒品。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旅館業營業者知悉旅客有特定情形時,應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進行必要之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有旅客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在旅館內施用毒品,出現自殺跡象或死亡,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行為具有公共危險之虞或涉嫌其他犯罪等情況,旅館業營業者皆應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或進行必要之處理。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出最新的相關裁決或判決書,例如在案例中提到的流氓行為,這些都是違反公共秩序和危害他人安全的情況,需要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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