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旅館業的經營管理和營業設施有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力確保旅館業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旅客和民眾的安全。 依照第29條第2項的規定,旅館的建築管理、防火避難設施、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和安全防護等事項,由各相關機關依照主管法令進行檢查,並且在發現不合規定的情況下,根據主管法令進行處理。這項規定確保了旅館業在相關設施和衛生方面的合法合規。 根據2016年12月公布的《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了對旅館業的檢查權限和程序。例如,主管機關有權對旅館業的營業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且在發現不合規定的情況下,有權根據法令進行處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旅館業的安全和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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