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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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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2. 2.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
  3. 3.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聯合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旅館業的經營管理和營業設施有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力確保旅館業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旅客和民眾的安全。 依照第29條第2項的規定,旅館的建築管理、防火避難設施、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和安全防護等事項,由各相關機關依照主管法令進行檢查,並且在發現不合規定的情況下,根據主管法令進行處理。這項規定確保了旅館業在相關設施和衛生方面的合法合規。 根據2016年12月公布的《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了對旅館業的檢查權限和程序。例如,主管機關有權對旅館業的營業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且在發現不合規定的情況下,有權根據法令進行處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旅館業的安全和合法經營。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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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