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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
  2.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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