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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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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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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轉讓他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
申請
核
准: 一、契約書影本。 二、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三、受讓人之經營管理計畫。 四、其他相關文件。
觀光遊樂業除前項情形外,原申請公司於興建前或興建中經解散、
撤銷
或
廢止
公司登記者,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
核定
即失其效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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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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