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觀光遊樂業在興建前或興建中轉讓他人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且應備具契約書影本、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受讓人之經營管理計畫等文件。如果原申請公司在興建前或興建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即失其效力。 參考資料: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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