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遊樂業因故結束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束營業,並廢止其籌設之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執照: 一、原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 二、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三、其他相關文件。
  2. 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時,應副知有關機關。
  3. 觀光遊樂業結束營業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執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