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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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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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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因故結束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
申請結束營業,並
廢止
其籌設之
核
准、興辦事業計畫之
核定
及執照: 一、原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 二、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三、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時,應副知有關機關。
觀光遊樂業結束營業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執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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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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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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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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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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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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