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分析,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申請籌設觀光遊樂業的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但如果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權限另行規定,則可從其規定。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4條的規定,重大投資案件由交通部受理、核准、發照,而非重大投資案件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准、發照。例如,當有投資案件符合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需要興建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則應由交通部受理、核准、發照。至於觀光遊樂業籌設面積的限制,則需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地方政府的自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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