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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 11 條

  1. 1.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應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
  2. 2.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署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
  3. 3.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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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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