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 13 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會議定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得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環境保護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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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發展基本法》第13條的規定,評選會依據產業及從業人員的特性制定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這些評選基準或原則可以考慮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創新與策略管理、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人力資源的規劃、開發及運用,以及環境保護實績等因素。 舉例來說,當評選優良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時,可以參考他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實績,比如是否有採取行動來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或者是否有參與社區環境保護活動等。這些都可以成為評選會制定評選基準或原則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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