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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 14 條

  1. 1.觀光產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各該獎項得獎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
  2. 2.參選人依本辦法評選程序獲獎者,於三年內不得再受推薦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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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 14 條,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的表揚活動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公告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並由評選會決定各獎項的得獎名額。表揚方式可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舉例:在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活動中,評選會依據公告的資格和方式,進行評選程序,並決定得獎名額,最終由交通部觀光局來確定表揚方式,例如給予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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