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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 3 條

  1. 1.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民宿經營者。 四、導遊及領隊人員。
  2. 2.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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