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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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及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具第一款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者,其同等學力之認定,準用教育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具有前項資格之一,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計算基準以開放報名截止日為結算日)滿二年以上者,得由其任職旅行業推薦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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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條文
- 業名詞
- 持有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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