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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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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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2條列舉了能夠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入學考試的資格,包括各種教育程度和相關考試的通過。以下是每項資格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1. 高中或進修學校肄業,具有特定情況,如休學、退學、重讀等。 例:一位學生因家庭緊急狀況休學一年,之後回到學校並完成所有學業要求。 2. 五年制專科學校或進修學校肄業,具有特定情況,如休學、退學等。 例:一位學生在讀取專科學位期間因生病而休學一年,之後重返學校並完成所有學業要求。 3. 根據藝術教育法,一貫制學制肄業。 例:一位學生在藝術學院就讀並完成所有學業要求。 4. 高中或職業進修學校三年級結業。 例:一位學生在修讀高中三年級後結業並獲得畢業證書。 5. 通過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具有高中程度。 例:一位成年人通過學力鑑定考試並獲得與高中等同的畢業程度。 6.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例:一位年輕人在服役期間通過學力鑑別考試並獲得合格證明。 7.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例:一位退役軍人通過學力鑑別考試並獲得合格證明。 8.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例:一位軍中補習課程學生通過考試並獲得合格證明。 9.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其他特種考試。 例:一位考生在公務員考試中獲得相應的考試及格證書。 10. 持有大陸高中肄業證書,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例:一位來自中國大陸的學生持有高中肄業證書,並符合學歷的認證規定。 11. 通過技能檢定考試,具有相應的技術士證書或學分證明。 例:一位工人根據技能檢定考試結果得到了一個丙級技術士證書,並且在相關工作領域有五年以上的經驗。 12. 修習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教育部認可的非正規教育課程、空中大學選修生課程、職業訓練機構認可的專科以上教育學分課程等,獲得四十學分以上。 例:一位在職大學教職員工修習了空中大學的專業學分課程,並獲得了超過四十個學分。 13. 修習職業訓練機構或高中的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獲得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例:一位工人在職業學校修讀了一系列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並獲得了超過一百五十個學分。 14.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的課程,並獲得學分證明書。 例:一位空中大學的選修生完成了超過四十個學分的課程,並持有學分證明書。 15. 具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例:一個非傳統學校的學生獲得相應的教育資格,符合實驗教育法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大學學士班入學資格辦法 - 教育部學歷資料庫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 藝術教育法法規
- 鑑定名詞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條第二項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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