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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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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2.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針對「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3 條」進行逐條釋義。這條法條規定了可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的資格條件。以下是針對每個款項的解釋: 1. 第一款規定了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報考的資格,包括三種不同的情形:(一)休學或退學超過兩年的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二)休學或退學超過一年的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三)未能畢業但已修畢應修學分超過 80 學分的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 第二款規定了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報考的資格,方式與第一款類似。 3. 第三款規定了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報考的資格,方式與前兩款類似,但也增加了一種情形:已修畢應修學分超過 220 學分但未能畢業的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4. 第四款規定了大學學士班肄業學生報考的資格,要求已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5. 第五款規定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的資格。 6. 第六款規定了取得特定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的資格。 7. 第七款規定了技能檢定合格的資格,要求持有相應的技術士證書或證明文件。 8. 第八款規定了符合特定條件的二十二歲以上人士的資格,要求持有相關的學分證明。 9. 第九款規定了持有高中畢業證書且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資格。 10. 第十款規定了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的資格,可準用前述某些款項的規定。 以上解釋基於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 持有名詞
  • 鑑定名詞
  • 名詞
  • 藝術教育法法規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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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3 條規定:「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