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 二、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且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員陪同。
根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以下規定: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浮力袋)。二、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之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潛水能力證明資格人員陪同。 這條規定可以參考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並依據其第18條之1和第18條之2來進行解釋。其中,潛水活動旗幟的設置和潛水標位浮標的攜帶是為了確保潛水活動的安全,而搭配有潛水能力證明資格人員陪同的規定是為了保證潛水者有足夠的安全保障。例子:在某遊艇公司進行海上潛水活動時,依照規定應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攜帶潛水標位浮標,在進行水肺潛水活動時也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之潛水機構發給潛水能力證明資格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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