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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 二、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且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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