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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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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部為辦理溫泉檢驗機關(構)、團體之認可,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審查執行計畫書內容,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勘查;其廢止認可時,亦同。
  2. 2.前項審查或廢止認可,應公告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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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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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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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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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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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交通部為辦理溫泉檢驗機關(構)、團體之認可,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審查執行計畫書內容,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