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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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溫泉使用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 一、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四、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五、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六、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 2.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包括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3.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第一項第一款之書件。
- 4.溫泉使用事業之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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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溫泉使用事業申請溫泉標章標識牌的相關法規,根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書件,包括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的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溫泉水權狀或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等。其中,第2款特別提到了涉及觀光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休閒農場等相關事業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進一步規範了溫泉使用事業申請溫泉標章所需的文件。 參考資料: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政府資訊公開平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14 範例:根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溫泉使用事業向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時,需提供符合溫泉標準的溫泉檢驗證明書,這項規定為確保溫泉水的品質和安全性提供了具體的要求。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溫泉標準法規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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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